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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钓具企业俱乐部钓鱼联赛组织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钓鱼活动的特点制订。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钓具企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全民健身计划,提高钻研钓技、开发新品的积极性,密切厂商与钓鱼爱好者之间的往来与交流,推动和普及中国钓鱼活动。
第三条: 俱乐部属于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钓具用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由钓具分会钓鱼活动推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
第四条:俱乐部及其每一成员在钓鱼活动中,应注重企业品牌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讲求社会公共道德和体育道德风尚。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俱乐部是由钓具企业内部职工或与企业有书面协议的垂钓爱好者组成,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训练和比赛的组织。
第六条:各类从事钓具生产和经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且是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会员单位的均可成立俱乐部。
第七条:俱乐部须有正式名称和负责人(可称主任)、教练员、裁判员,每个俱乐部至少有一支钓鱼队,并不得少于5名运动员(可兼教练员)。上述所有成员必须是分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是经批准成立的俱乐部,每年须到中心办理注册,并上报分会备案,否则不得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及活动。
第九条:俱乐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严格按照《中国钓具企业俱乐部注册工作管理规定》(见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钓具企业应重视和加强所属俱乐部的队伍建设,在钻研、提高钓技的同时,抓好钓法、赛风的培养,使其成为宣传企业品牌、扩大企业知名度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章 俱乐部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俱乐部应成立必要的管理机构,要立章建制,并设专人负责行政、思想和技术训练等,以保证俱乐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中心对俱乐部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操行评定、参加钓鱼比赛成绩(联赛成绩从首届起,全国其他比赛从 2004年起)进入录取名次者,包括团体、个人均应登记在册,存档备用。
第十三条 在钓鱼运动员有序流动中,可依据《中国钓具企业俱乐部运动员管理条例》(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转让。凡是有序流动的钓鱼运动员均可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比赛。凡是擅自违约违章、私自流动者,不得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比赛。
第十四条 中心根据各俱乐部的活动情况(包括参赛成绩、钓德赛风、平时训练以及在推动钓鱼活动方面的贡献等),每年表彰一批最佳钓手、最佳教练、最佳裁判和最佳俱乐部。
第十五条 中心对出现以下问题的俱乐部,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给予批评和处罚。如果整改仍未有明显效果者,将取消其俱乐部资格,不予注册。
1、管理松懈、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者;
2、成员有赌博、酗酒、嫖娼、斗殴等不良行为而不严肃处理者;
3、运动员参加比赛时,不遵守规则、不尊重裁判、不礼让钓友、有违规作弊者;
4、不遵守分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二次以上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中心作为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召开一次俱乐部负责人例会,总结一年活动情况,表彰奖励先进,听取意见和建议,协助俱乐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俱乐部的权利:
1、参加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俱乐部钓鱼联赛、同港澳台及国外钓具企业俱乐部的友好往来、参加国际比赛等;
2、在分会内部,经中心联系,与其他俱乐部进行钓技交流、对抗赛、或钓具性能验证等活动;
3、优惠享受中心提供的有偿服务,如专项钓技培训、比赛规则培训等活动;
4、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八条 俱乐部的义务:
1、遵守分会的章程以及《中国钓具企业俱乐部钓鱼联赛组织办法》等文件;
2、按期做好俱乐部本身及成员的注册工作,代收注册费,并列表上交中心;
3、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俱乐部的管理水平,帮助裁判员、运动员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钓鱼技术;
4、承担中心委托的工作,发展本地区的钓鱼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主要是俱乐部及其成员的注册费、组织比赛的报名费、赛场的广告费、赞助冠名费等。
第二十条 中心对经费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举办比赛及日常管理支出,中心经费的预决算需上报分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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